为保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,维护审计良好形象,保障审计人员依法有效履行审计监督职责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、《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》及审计署《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》,结合我校审计工作实际,特制定“十二不准”纪律,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十二项审计纪律:
一、不准接受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。
二、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请。
三、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。
四、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、娱乐和联欢等活动。
五、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通信工具和办公用品。
六、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任何纪念品、礼品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。
七、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。
八、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。
九、不准泄露所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的秘密信息。
十、不准违规记录、存储、复制被审计单位的秘密信息。
十一、不准违规留存被审计单位的秘密信息。
十二、不准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、著述。